塔式起重机安 全控制措施

2022-05-07  来自: 青岛骞翮起重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60

塔式起重机安   全控制措施

一)、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配备下列人员:


1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 塔式起重机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 塔式起重机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   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相关规定。


4、塔机启用前检查下列项目:


(1)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3)专项施工方案;


(4)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


5、塔式起重机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   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6、下列情况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   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  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  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7、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它建(构)筑物。


8、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塔式起重机产品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由本单位技术、安   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9、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   全距离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   全规程》GB5144的规定。



10、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   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1、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   须佩戴安   全帽、防滑鞋、安   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立警戒区。


12、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


13、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


2、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   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   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3、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有排水设施。


4、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


(三)、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按照其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


(四)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


1、 塔式起重机附着使用时,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或经原生产厂家确认。


3、 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4、 附着装置设计时,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五)、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1、 安装前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1)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2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3 )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4)基础的排水措施;


2、 安装作业,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应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   全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3、 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对其机械和安   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4、 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符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 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升系统必   须完好;


2 结构件必   须完好;


3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


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


5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


6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8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9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8、 雨雪、浓雾天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大高度处的风速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9、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特殊情况下,必   须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10、 特殊情况,当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  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  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1、 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2、 塔式起重机的安   全装置必   须齐全,并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13、 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联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


14、 安装完毕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15、 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16、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17、 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存入设备档案。


18、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9、 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


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   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对安  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   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按《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   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0、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 在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   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  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锁紧夹轨器。


16、 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配备风速仪。


17、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它标语牌。


18、 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   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0、 塔式起重机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有记录。


2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   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  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   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3、 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七)、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   全状态。


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   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3、 拆卸前应检查下列项目: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发现隐患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4、 拆卸作业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八)、 吊索具的使用


一)、 一般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所使用的起重机具应符合相关规定。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   全规程》LD48的规定;


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


4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   全工作载荷;


5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与吊重重   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


(2)、 新购置或修   复的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停止使用。


(4)、 吊具与索具每半年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检验记录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二)、 钢丝绳


1、 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   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2、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


3、 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按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   全规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吊索固接应满足下表的要求。


对不同钢丝绳直径的绳夹少数量


(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 )


该绳小破断拉力的75%。



4 、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5、 吊索必    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6、 采用二点吊或多点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7、 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8、 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


9、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无损伤现象。


三)、 吊钩与滑轮


1、 吊钩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   全规程》LD48中的相关规定。


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 表面有裂纹;


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


3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   久性变形;


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0。


4、 滑轮的小绕卷直径,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相关规定。


5、 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报废:


1 裂纹或轮缘破损;


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3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4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


6、 滑轮、卷筒均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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